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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蒙古将全面推进和谐矿区建设

发布时间:2015-06-29 | 来源: | 浏览:2518

        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日前下发《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谐矿区建设工作的通知》明确提出,要在打造绿色矿山的基础上,到今年底在区内建设3至5个和谐矿区示范矿山。

        据了解,2013年起,内蒙古选择在鄂尔多斯市和锡林郭勒盟开展和谐矿区试点工作,目前已取得积极成效。试点地区已初步构建了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调节机制、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补偿机制、资源开发利用的利益共享机制和矿区矛盾化解机制,形成了一批制度成果,促进了全区矿业经济科学和谐发展。为发挥典型带动作用,内蒙古把今年作为和谐矿区建设的关键年,提出了全面推进和谐矿区建设的要求和措施。

        通知要求,要健全完善矿区监管长效机制。各地区、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,全面落实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,做好矿山复垦复绿及污染和废弃物综合治理与利用等关键工作,最大限度地降低资源开发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不良影响。组织专项督促检查,逐矿核查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落实情况,坚决制止和打击破坏矿区生态环境行为。着力改善矿区群众的民生问题,认真解决失地农牧民的社保与就业问题。捐助资金发展矿区社会事业,依托矿山实际扶持矿区集体经济发展壮大,真正实现企业发展、矿区群众受益。各地区要在绿色矿山的基础上,建设3至5个和谐矿区建设示范矿山。

        通知明确,要妥善化解矿群矛盾。矿产资源丰富的旗县(市、区)、苏木乡镇要成立矿群矛盾协调处理组织机构,形成政府、企业、矿区群众议事工作机制,积极开展矿山企业与矿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共建活动,搭建矿山企业与农牧民协商沟通平台,解决农牧民的合理诉求,及时发现和化解矿群矛盾,引导和支持矿区农牧民利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与争议,使依法解决农牧民诉求成为常态化。旗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,统一制定本行政区域搬迁补偿标准,避免因标准不一致导致互相攀比,从而引发社会矛盾。建立旗县(市、区)多部门联合执法新机制,做到既要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,又要支持矿山企业的发展,实现和谐共赢,互利互惠。

        通知还要求,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,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,强化部门职责,建立责任追究制度,对各地区和谐矿区建设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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